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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投放危险物质,伤幼童天理国法难容

日期:2019-12-26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9126,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在审判长“传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受审”的传唤声中,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一位老妇在法警的押解下,缓缓走上法庭接受审判。

     检察机关指控:年届7旬的被告人王某某自2005年进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之家(以下简称“幼儿园”)工作,先后被安排为厨房工作人员、保育员。20192月起,王某某因对幼儿园负责人降低自己工资一事十分不满,遂产生报复心理,欲给幼儿园制造不良声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获取了一袋亚硝酸盐,放置在幼儿园其个人储物柜中伺机投放。

     2019年7月8,王某某幼儿园厨房准备午饭时,将亚硝酸盐分别加入其制作的西红柿鸡蛋汤、清炒豆芽、红烧鸡翅根中。后,在幼儿园10名暑期留园班幼儿、2名教师子女及在园教师午餐期间,留园班幼儿郎某、蒋某用餐后当即出现嘴唇发紫等症状,致郎某晕倒。当班教师随即将情况较危急的郎、蒋两名幼儿送往医院救治,其他10名幼儿亦随后被分批送往医院检查,其中4名幼儿住院治疗、8名幼儿体征正常。住院幼儿现已相继康复出院。

被告人王某某在看到幼儿食用午餐后出现危急症状、被送往医院救治时,并未按要求对当日饭菜进行留样,而是立即丢弃剩余菜品、清洗炊具、打扫厨房,并重点对红烧鸡翅根进行多次冲洗,意图销毁证据。后,另一名厨房工作人员来到幼儿园对食物进行了留样。经对留样的食物依法进行检测,其中,红烧鸡翅根、西红柿鸡蛋汤、清炒豆芽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2130.4mg/kg732.9mg/kg9.6mg/kg,含量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亚硝酸盐限量的最高标准20mg/kg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故意投放亚硝酸盐的事实不予供认,辩称自己是误放,不知道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法庭将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性质与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择期进行宣判。

    (作者:经开区法院 冷晶晶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