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年届7旬的被告人王某某自2005年进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之家(以下简称“幼儿园”)工作,先后被安排为厨房工作人员、保育员。2019年2月起,王某某因对幼儿园负责人降低自己工资一事十分不满,遂产生报复心理,欲给幼儿园制造不良声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获取了一袋亚硝酸盐,放置在幼儿园其个人储物柜中伺机投放。
被告人王某某在看到幼儿食用午餐后出现危急症状、被送往医院救治时,并未按要求对当日饭菜进行留样,而是立即丢弃剩余菜品、清洗炊具、打扫厨房,并重点对红烧鸡翅根进行多次冲洗,意图销毁证据。后,另一名厨房工作人员来到幼儿园对食物进行了留样。经对留样的食物依法进行检测,其中,红烧鸡翅根、西红柿鸡蛋汤、清炒豆芽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2130.4mg/kg、732.9mg/kg、9.6mg/kg,含量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亚硝酸盐限量的最高标准20mg/kg。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故意投放亚硝酸盐的事实不予供认,辩称自己是误放,不知道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法庭将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性质与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择期进行宣判。
(作者:经开区法院 冷晶晶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