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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飞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瑞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昌舜、郑映松、胡婧婧送达公告

日期:2019-12-12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芜中执289号

2015)芜中执298号

2015)芜中执299号

2015)芜中执300号

2015)芜中执301号

2015)芜中执306号

安徽安飞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瑞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昌舜、郑映松、胡婧婧: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安飞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瑞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昌舜、郑映松、胡婧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及芜湖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9)第00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