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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日期:2019-12-09    作者:技术处    来源:技术处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确保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省高院《关于统一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皖法明传(2019340号)通知精神,结合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实际,我院决定编制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或具有破产重组工作经验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异地上述机构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报加入二级管理人名册。本次二级管理人名册不设个人管理人,不接受注册和营业场所在本市范围以外的机构申报。

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行政机关、监督机关、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未满3年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参加本次二级管理人的申报。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管理人入册申报书(附件1);

2.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批准设立的文件;

3.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不含实习律师)(附件2);

4. 从事破产案件人员一览表(附件3)、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览表(附件4)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业务收入;

6.行业排名证明(没有行业自律组织的可不提供);

7.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8.表彰获奖情况证明(机构获市级以上荣誉证书或奖牌复印件);

9.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0.廉政、诚信执业承诺书。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携带原件由本院技术处负责审核。上述的申请书、表格均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www.wuhucourt.gov.cn)“公告栏”下载。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

各申报机构应于2019年12月9日至12月30日工作时间向我院技术处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二级管理人评审。

(二)评审

本院技术处对申报的机构采用书面审核、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排除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本院评审委员会按照编制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评分标准,对自愿申报的各中介机构分别打分,以总分排序,根据省高院明传通知确定的数量,按照1:1.5的比例确定初审二级管理人入围名单报省高院评审委员会。

(三)公示。我院初审入围名单经省高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的拟入册名单,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

(四)公布。公示期满后,审核并处理异议,将审定的最终二级管理人名册公布于上述网站,并由省高院统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管理人评分标准

我院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能力、专业水准、业绩、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如下评分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1.机构执业人员规模35分(以机构2019630日现有人数为准);2.办理破产案件数40分(201711日至2019930日总数);3.综合实力,省律协发布的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20分;5.表彰奖励情况5分(2017年以来)。满分100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1.机构规模35分;2.省注协发布的2018年综合评价25分;3.办理破产案件数25分;42018年全年业务收入10分;5.表彰奖励5分。满分100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1.机构规模25分;2.业务收入30分;3.从事过破产案件人员数10分;4.办理破产案件数30分;5.责任能力5分。满分100分。

特别提示:从事过破产案件人员数和办理破产案件数填写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总数;业务收入以机构2018年年报为标准。

五、特别说明

1.原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里的机构,注册地在本市范围内的,如自愿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均需重新申报,原名册里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机构,如自愿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需到注册地所在中院重新申报。

2关于新旧名册衔接的问题,在此次编制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完成之前,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二级破产管理人名册继续有效使用,等此次新名册建立后,原名册不再使用。但在新名册最终名单公告之前已经被人民法院选定为管理人的机构,应继续履职,直到案件审结。

咨询电话:

张清龄、冯杨艳   0553-5888185

 

 

附件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附件2: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件3:从事企业破产案件人员一览表

附件4: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览表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9

附件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请书.docx

附件2: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xls

附件3:从事企业破产案件人员一览表.xls

附件4: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