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三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曹冠等13名被告污染环境案

日期:2019-12-06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12月4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嘉兴市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一公司、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杰公司、曹冠等十三名被告污染环境案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公开宣判。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四百万和七百万元,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法院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曹冠、胡余保为谋取非法利益,赴浙江省嘉兴、杭州等地联系收集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并在安徽省芜湖市积极寻找倾倒地点,将含有有害物质固体废物运输到芜湖予以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总量达7164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425万余元、鉴定费84万余元、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615万余元。以及被告人胡余保伙同他人倾倒污泥污染环境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绿一公司、沃杰公司、被告人曹冠、胡余保、俞永康、张敏、端木菘、郑建忠、冯连中、刘保明、陈照明、汤立胜、周维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固体废物,被告人胡余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单位绿一公司、沃杰公司、被告人曹冠、胡余保、陈照明、汤立胜、俞永康、冯连中、周维海非法处置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环境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后果的发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另上述各被告单位被告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还包括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失,应通过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以取得社会公众的谅解,同时对环境侵害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故上述被告应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据此法院判决上述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范围内连带赔偿因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人民币510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615余元。同时判决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须经法院审核。

 (作者:三山区法院  钱璟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