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民终2325号
巫晓俊:
我院受理上诉人汪菊香与被上诉人巫晓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我院二审依法改判: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5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巫晓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汪菊香支付7万元,并自2019年1月4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民终2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