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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男童捡拾废弃鞭炮,被“暗算”

日期:2019-11-1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大年初一,十岁的小刚同玩伴到张某某家门口,捡拾其“开财门”没燃放完的鞭炮,并自行点燃,却不料炸伤了自己的左眼,致其九级伤残。就赔偿问题小刚的母亲将张某某及某某烟花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

经查2019216日小刚捡拾到张某某家未燃放的鞭炮进行燃放,致小刚左眼受伤,经医治后左眼视力严重下降,法医鉴定为伤残九级。再查明张某某家的鞭炮是从某某烟花公司购买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公安派出所的询问能够证明张某某没有将未燃放的鞭炮进行清扫,致使小刚捡拾了未燃放完的鞭炮,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刚在捡拾到未燃放的鞭炮后自行点燃而炸伤其左眼,小刚作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加之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烟花属于易燃易爆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某某烟花公司应当确保所出售的烟花产品质量合格。张某某所购买的鞭炮在燃放时未能全部一次性炸完,存在断火现象,某某烟花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出售的鞭炮不存在质量瑕疵,但某某烟花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小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及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小刚自行承担40%责任,某某烟花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即116000元,张某某承担10%赔偿责任即23000元。判决后被告某某烟花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汪世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