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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行终148号何兴玉行政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1-22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行终148号

何兴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为民与被上诉人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原审第三人何兴玉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已依法审结,裁定如下:准许杨为民撤回上诉。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将裁定书送达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皖02行终148号行政裁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