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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务工行窃举,贪心“内贼”食恶果

日期:2019-11-15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工地务工人员利用自身工作便利,趁无人之际多次盗取所在工地扣件并偷运外出贩卖获财,贪念驱使下的疯狂窃举最终迎来了冰冷的镣铐和法律的严惩。2019725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汪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退出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系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初被公司派往经开区某在建小区务工,务工期间,汪某发现傍晚晚班交接时工地上人员稀少,想起前几日在工地上看到的崭新扣件,汪某贪念顿起,动起了行窃获财的念头。20192月底的一天下午,汪某趁工地巡逻取晚饭间隙,在工地盗取30多个脚手架扣件,随即开车前往某废品收购站贩卖获财,几天后,汪某再次趁工地巡逻不备盗取工地扣件偷运贩卖给废品收购站。屡次得手后,汪某愈战愈勇,如法炮制盗取工地扣件后偷运出去贩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以为得计的汪某终究在一次行窃中“马失前蹄”,20193月底,汪某在工地上盗取大量扣件后准备离开时被工地巡查人员发现报警,民警至现场后将被告人汪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依法鉴定,案涉扣件价值700余元。案发后,汪某退赔被害单位某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