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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法院:审案当公正、做人当诚信

日期:2019-11-14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案情简介:原告汪某诉刘某荣、刘某超及第三人南陵某房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月9日,原、被告经第三人介绍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城北安置房二期1幢1单元1402室房屋以260000元价格出卖给乙方,首付款16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8年10月15日当天付清,甲方当天交房,并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16万元购房首付款,被告反悔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拒绝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亦不接受剩余10万元房款。

审理过程:经查,案涉房屋所附着土地性质已由集体所有扭转为国有划拨性质已具备交易条件;被告不愿继续交易的原因在于一方面认为26万元的总交易额偏低,自己卖亏了,另一方面16万元的首付款由被告刘某荣挥霍殆尽,被告自身家庭内部矛盾激烈,两被告虽系父子,但关系并不融洽,被告刘某荣与其配偶亦已离婚,其拆迁安置的房屋均被刘某荣出售完毕,被告刘某超目前无其他住房,经济也较为窘迫,若再放弃本案案涉房屋,被告刘某超与其母亲将面临无房可住的情形;然,原告汪某兰的情形也并不乐观,原告身体健康欠佳无稳定收入来源,其配偶系一级残疾人士,目前全家居住在政府的廉租房内,购房款大部分来自于在外举债,原告独子系正在部队服役,其在知晓家中因购房产生纠纷后,向其所在部队作出汇报,其单位函致本院希望该案得到妥善处理,以让人民子弟兵安心为国服役。案经数次调解,原告自愿增加6万元购房款同时负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需费用。因被告刘某荣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故本案无法适用调解结案,判决当日,原告支付了剩余全部购房款,被告刘某超在其母亲的陪同、见证下向原告汪某兰交付了房屋钥匙及相关产权资料。原、被告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办案随感:本案系“小产权房”交易的典型代表之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合同通常系当地政府与被拆迁户以户为单位签订,很多被安置房屋建造于国有土地上,在缴纳了相应土地出让金后符合产权办理条件及交易条件,但房屋出售人在收到房款后房屋交易前,如遇房价飙升的情形,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签订主体不适格等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深,诸如此类的案件数量增加明显,审理此类案件应在审查案涉房屋附着土地性质是否已扭转为国有土地的前提下,尽量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承担签订合同后所带来的的法律后果,结合双方交易时我县二手商品房交易价格,合同约定的案涉房屋的出让价确实略低于当时的市场平均价,考虑到双方家庭的特殊困难,原、被告都能秉着诚信做人,真诚化解矛盾的心态对房价重新予以调整,既符合民法总则的意思自治原则、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作者:南陵县法院 戴起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