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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19-11-0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9115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智等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弋江区法院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家属、社会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弋江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胡某胜、李某汉(均另案处理)帮助无锡利华有限公司的张某好、钱某(均另案处理)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需要寻找倾倒地点,经刘某付(在逃)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吴某胜,吴某胜明知胡某胜倾倒的是固体废物,仍然帮助其寻找倾倒地点,介绍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智、胡某飞并提供场地给胡某胜非法倾倒上述固体废物。201712月底至20181月初,胡某胜先后运来两船深色淤泥状且有刺鼻气味的工业固体废物至芜湖市弋江区桂花桥码头、澛港码头,由张某智、胡某飞将上述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在芜湖市弋江二窑环境治理工程的场地内,倾倒数量约1600吨,严重污染当地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1126154.4元。经鉴定,上述工业废料中含有铬、铅、汞、镉、铭、砷、镍、猛等重金属物质,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智、胡某飞、吴某胜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张某智等3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胡某飞、张某智对其非法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所产生的属性鉴定费500000元,固废应急处置和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费103000元,以及采取应急管控措施、清运处置固废、生态环境修复等产生的费用523154.4元,合计1126154.4元承担责任,被告吴某胜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将择日宣判。

(作者:弋江区法院  李燕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