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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撞伤80多岁老人 法官悉心调解化解矛盾

日期:2019-11-1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日前,一起因清洁车撞伤八十多岁老人致其七级伤残的案件,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顺利审结。

被告张某系被告湖北某道路保洁公司芜湖分公司的清洁工人。2016731715分许,被告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类轻便三轮摩托车(清洁车)沿芜湖市弋江区九华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九华南路中江桥公交车站时,其车右侧后部与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人原告王某发生碰撞,致已八十多岁高龄的原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由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弋江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事故形态,故各方当事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的行为过错无法确定、现有行为过错在该起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无法确定。

原告王某受伤后在20167月至20175月共计五次住院治疗,其治疗的伤情有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脑挫伤伴血肿、颅底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病情,也有其自身原有疾患2型糖尿病、冠心病、脑梗死、老年性痴呆、脊椎病、左膝骨性关节炎等病情。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七级。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因事故责任过错无法认定、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治疗的病情中有其自身原有疾病及被告湖北某道路保洁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湖北某道路保洁公司认为被告张某不是履行职务行为发生的损害拒绝赔偿产生了较大争议。

结合该案的案情,考虑到被告张某系清洁工,家庭困难,履行赔偿义务能力有限及肇事车辆未参加保险、原告医疗费中包含治疗原有疾患的费用等情况,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被告张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80000元。

 (作者:弋江区法院  彭红霞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