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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不可滥用 芜湖法院开出罚单

日期:2019-11-0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制衡原告的诉权,克服地方保护,纠正管辖错误。但一些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为拖延诉讼时间,随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近日,安徽省无为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针对当事人曹某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开出了一张5万元的“罚单”。曹某不服该罚款决定,向芜湖中院申请复议。芜湖中院经审查,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罚款决定。

2019年7月1日,无为县法院受理一起以陈某为原告、姚某某、曹某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曹某以“借款合同履行地在芜湖市镜湖区,应当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无为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无为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于7月19日已在电话中向曹某口头释明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附相应的证据,并告知如果存在滥用诉权的行为,法院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几日后,曹某妻子在他人陪同下再次会见一审承办法官要求延期审理,一审承办法官拒绝后再次口头告知如果存在滥用诉权行为,法院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曹某却不予理睬,仍然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无为县法院遂依法对曹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曹某申请复议后,芜湖中院认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应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曹某无视一审法官的多次释明,坚持申请将案件移送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理,属于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故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罚款决定。

近年来,芜湖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严格规范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加强诉讼引导服务,防范滥用管辖权异议,进一步提升了诉讼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作者: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