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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法院对江某、祝某某等七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宣判

日期:2019-10-30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91029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江某、祝某某等七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46日,身患尿毒症的被告人祝某某成立某唐足浴经营部,从事足浴服务。20179月,被告人江某以18万元接手某唐足浴经营部,并商定足浴经营部登记信息不变更,业主仍由祝某某担任,但实际经营者为江某。因低保政策问题,祝某某名下不能有商业实体,经祝某某介绍和推荐,身患尿毒症的被告人朱某某替代祝某某,并于201872日登记成立某足浴经营部,地址同某唐足浴经营部,实际经营者仍为江某。

2018年初,江某开始容留卖淫女在足浴经营部从事卖淫活动,江山全面负责经营部的经营管理并对卖淫女进行管理考核。足浴经营部提供200元、358元和380元三种收费标准的卖淫服务,江某和卖淫女约定每笔卖淫收入45%归江某,55%归卖淫女。江山招聘收银人员、保洁人员、烧饭师傅,并先后聘用被告人降某某、卜某某、史某某、陈某某到足浴经营部从事相关工作,四人分工负责,为其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同时,江某同意四人在足浴经营部售卖避孕套、饮料、香烟等,获利四人平分。降某某在江山接手前即在某唐足浴经营部上班、卜某某元在江山接手后于20179月、陈某某于20187月、史某某于20186月上班。祝某某、朱某某、降某某、卜某某、陈某某、史某某等均按月领取2000-3000元不等工资。

2018年初至案发,江某在其足浴经营部内先后容留卖淫人员累计10人以上,20187月至91日,用于某足浴经营部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共非法获利559,180.49元。

201891日晚,公安机关对某足浴经营部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降某某、陈某某、史某某;2018929日、1111日,被告人祝某某、朱某某分别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1024日,被告人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221日,被告人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人员到案后均作了供述。

审理期间,被告人江某父母于20191024日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卜某某、史某某均有犯罪前科。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利用其经营的足浴经营部,容留并组织十名以上妇女卖淫,情节严重,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祝某某、朱某某、降某某、卜某某、陈某某、史某某六人明知江某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提供协助,六人的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属共同犯罪。对公诉机关“江山组织、领导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指控,因该案构成组织卖淫犯罪只江某一人,其他被告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成员具有固定性,不予支持。祝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祝某某、卜某某、史某某均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祝某某、朱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降某某、卜某某、陈某某、史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江某自动投案,祝某某、朱某某接电话通知后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结合三人投案的主动性程度、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江某减轻处罚,对祝某某、朱某某从轻处罚。降某某、卜某某、陈某某、史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理阶段,江山父母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10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参与犯罪起因、时间长短、获利情况及祝某某、朱某某身患尿毒症,相关被告人家中有实际困难等,均酌情从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江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其余被告人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宣判后,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作者:弋江区法院  段天妹 李燕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