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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终1317号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齐、魏鹏与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公告

日期:2019-10-15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02民终949号

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齐、魏鹏与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徐永利与被上诉人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栖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齐、魏鹏,原审被告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徐永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民终1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