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民终197号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刘勇、霍宗姚因与上诉人繁昌县璟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
二、繁昌县璟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刘勇、霍宗姚工程款3639701.15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繁昌县璟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刘勇、霍宗姚履约保证金327万元,并支付以32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刘勇、霍宗姚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民终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