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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执152号周贤葆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公告

日期:2019-09-25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皖02执152

周贤葆

我院受理申请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周贤葆、方光玉、方光宝、陈及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不上被执行人,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对芜湖市大桥新城C幢商业综合体1021、1022、1023、3002-A、3003室商业用房 [2019]皖02评字第6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