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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初13号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一审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9-25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02民初13号

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

我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我院一审依法判决:一、被告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36656399.23元、留购价款1000元、未到期租金15507878.20元及延迟利息[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对应项租金清偿完毕时止:(第二期)以2043408.0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6日起计算;(第三期)以3113171.4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计算;(第四期)以3061524.87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第五期)以3009878.2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第六期)以2929601.5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第七期)以3946705.0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第八期)以3869235.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第九期)以3791765.3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第十期)以3694928.0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第十一期)以3636825.6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第十二期)以3559355.7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第十三期)以3481885.8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计算;(第十四期)以3395153.3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第十五期)以4367066.0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第十六期)以4263772.9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计算]。上述款项支付时,应扣除风险抵押金6240720元;二、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对被告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在未清偿上述债务前,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WJ2015011040201)项下的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644.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644.31元,由被告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负担。

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皖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