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民初24号
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院受理原告吴成明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太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准许吴成明撤诉。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