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民终1017号
王太平、王文、吴晓凤:
我院受理上诉人吴水林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吴水林的诉讼请求,我院二审依法改判: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3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王太平、吴晓凤与王文之间关于南陵县籍山镇师苑3号楼201室房屋的转让行为。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