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山区法院审结了王某诉刘某民间借贷一案。王某诉请刘某归还借款本金2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庭审结果,由于借款证据不足,王某白白损失了好几万元。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然而现实生活中,一般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碍于情面,大多不出具借条或出具的借条过于简单,导致起诉时难以得到完全救济的证据。
该案庭审时王某向该院提交了37万余元的借条及32万余元的转账凭证各一张,王某告知承办法官,其与刘某系同学关系,刘某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因其并没有过多经济能力,刘某遂请求其用房子作担保帮其贷款,王某抹不开情面,便向贷款公司贷款37余元出借给刘某,转账凭证32万余元是小贷公司实际到账款项。刘某拿走贷款合同后给王某简单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没有多加思考和怀疑,然而,刘某在归还14余万元后便销声匿迹,剩余24万余元贷款王某不得不自己归还,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王某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完全无法证明其主张,承办法官经审理后最终确认,刘某尚欠王某18万余元。王某说,这笔借款让其白白损失了好几万元。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中,熟人朋友的情面虽重要,但“先君子后小人”,必要的借款证据不可或缺。所以,民间借贷应该重视借条的重要性,不要仅凭信任来完成借贷关系,以免自担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三山区法院 蒋能慧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