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民初39号
芜湖东鹏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驰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钢(芜湖)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浦项(芜湖)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驰瑞商贸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888356.53元,并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888356.5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