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民终1575号
阜阳市天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被上诉人张宜梅、杨青、王昌英、刘清清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宜梅、杨青、王昌英赔偿款共计524469.48元(116727.3元+407742.18元);二、驳回张宜梅、杨青、王昌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民终1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