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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初22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与安徽博达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国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审判决书公告

日期:2019-08-0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02民初22号

安徽博达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国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博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贷款本金1950万元,利息725960.63元、罚息229734.38元、复利 22114.22 元,并自2019年1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19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06875‰支付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自2019年1月12日起就所欠利息、罚息按照月利率7.06875‰支付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安徽博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实现债权费用8万元; 三、被告芜湖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国猛就被告安徽博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195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安徽博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295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镜湖区张家山领秀城地块的2624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2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张家山领秀城4-213、4-301、4-302、4-303、4-4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246091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张家山领秀城5-228、5-230、5-232、5-234、5-236、5-239、5-302、5-402、5-208、5-213、5-215、5-216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745134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张家山领秀城6-301、6-302、6-4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7128701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164元,由被告安徽博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芜湖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国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