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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终1120号朱南燕、张新民事裁定书公告

日期:2019-07-3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02民终1120号

朱南燕、张新

我院受理上诉人张培根与被上诉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中防置业有限公司、朱南燕、张新、陶武豪、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汤勉、左继业、关金学、陆程赪股东出资纠纷,已审理终结。我院二审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民终11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