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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选任管理人公告

日期:2019-07-2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我院于2019年7月16日裁定受理芜湖恒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本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公开选任恒耀公司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恒耀公司于2007年4月5日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3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华(加拿大籍),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汽车排气系统。该公司早期经营尚可,但受汽车行业整体下滑影响及自身经营不善,2016年起即陷入经营困境,2017年以来已经涉及多起诉讼案件。根据安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目前仅我市法院已受理以恒耀公司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40件(尚有部分债权未进入诉讼程序),以恒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70 件,另外无锡市梁溪区法院、江苏江阴市法院、浙江慈溪市法院、江苏张家港市法院等外地法院亦该公司的诉讼或执行案件,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等已经被相关法院查封冻结。据该公司称,目前公司应付账款5000多万元,其他应付款4000多万元。

目前恒耀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员工均已经通过劳动仲裁解除了劳动合同,仲裁调解书确认应支付员工工资约45万元,应付赔偿金约256万元,合计300万元左右,员工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编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

2、申报人应从事过破产管理工作。允许两家管理人组建管理人团队联合申报(应提交管理人合作协议等资料),其中至少一家管理人从事过破产管理工作。

3、外地管理人应当在芜湖市设有分支机构。

4、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0人,应附名单、基本资料、联系电话。

5、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6、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近三年业务收入情况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经验、业绩;

(3)拟推荐从事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4)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

(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四、选取方式

我院将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在符合申报资格的机构范围内,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我院只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电话、网络等报名方式,报名期限截至2019年8月2日。

六、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西路25号。

联系人:邹守富;联系电话:0553-5888046,18196661259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