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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商户非法堵路,扰乱交通秩序获刑

日期:2019-07-24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9719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8年1月11曰,芜湖瑞丰商博城商户李某杆因不满物业设立收费路障而驾车冲撞,致路障毁损。次曰上午10时许,李某杆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弋江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妻被告人肖某某即在芜湖瑞丰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李某杆被民警带走,并与李某杆之弟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微信群里发消息、发红包支付打车费,召集商户共同前往派出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等部门去反映情况未果。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群里发消息称如果派出所坚持不放人,大家晚上把利民路给堵起来。在得知李某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决定后,李某某、肖某某等人在微信群内召集大家在瑞丰商博城A区门口集合。随后百余名商户在瑞丰商博城门口聚集,在晚高峰时段将附近的利民路堵住,阻止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堵塞至20时许。

当晚,被告人肖某某在堵路现场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组织、召集多人堵塞交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在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弋江区法院 胡晓青 李燕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