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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打伤执勤民警 妨害公务被判刑

日期:2019-07-2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娄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92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饮酒后在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来意浓”汤包馆店内倒地不起,店员报警。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弋江派出所民警江某接警后,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宦某、骆某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赶至现场处置。江某等人表明身份后,劝说娄某某离店回家。劝解过程中,被告人娄某某两次伸手推掐江某颈部,并挥拳多次击打江某、宦某、骆某(致江某口腔受伤),直至其被民警控制住。随后,娄某某在现场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民警江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弋江区法院 黄强 李燕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