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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初42号公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公告

日期:2019-07-15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9)皖02民初41号原告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与(2019)皖02民初42号原告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