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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选任管理人公告

日期:2019-06-25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中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选任管理人公告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320日裁定受理芜湖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芜湖真空科技公司于20121031日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建筑光仪、光电显示真空装备制造、建设与运营等。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16年起停止生产。2015年以来,该公司陷入多起诉讼,仅我市两级法院即有8件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7683270.76元,该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经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可知,该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仅有4万余元,且已经被冻结。我院在执行(2018)皖0291947号案件过程中,经查询发现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本院执行部门经芜湖真空科技公司书面同意,于2019115日作出执行决定,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同意受理芜湖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编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或为编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批省级(一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为锻炼我市破产管理人队伍,提升管理人工作水平,两家以上的管理人可以组建管理人团队联合申报(应提交管理人合作协议等资料),其中至少一家管理人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我市法院办结过管理人工作。

2.申报机构应有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0人,应附名单、基本资料、联系电话。

4.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因本案系执转破案件,且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本案的管理人报酬限定在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计算所得数额的50%(优先受偿权除外),具体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并由管理人先行垫付破产费用。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三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近三年业务收入情况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

3)拟推荐从事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4)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

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及同意垫付相关破产费用的承诺函。

四、选取方式

我院将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在符合申报资格的机构范围内,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我院只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电话、网络等报名方式,报名期限截至2019710日。摇号时间、地点等事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方式通知。

六、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338号。

联系人:奚正荣;

联系电话:0553-5770962,0553-576050618196661226

0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