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锲而不舍促调解,皆大欢喜化纠纷

日期:2019-07-15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当事人高某来法院立案,经当事人陈述后立案窗口法官得知:2018729日,被告郭某驾驶配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水河路南辛社区村内道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郭某一直不赔偿原告高某的相关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维修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32694.16元。法院受理案件后,积极与双方多次电话联系沟通,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原告还主动提出了降低赔偿金额。

在庭前调解中,被告以其家庭困难且自己也受伤治疗为理由,表示只愿意考虑承担医疗费,对剩下赔偿项目无力赔付。双方因差距较大,各执己见,调解未果。法院通知双方按传票时间来法院参加开庭审理,双方均同意。开庭当日,原告再次降低赔偿金额。承办法官徐继贞认为该案仍具有调解可能,于是再次与双方沟通,向他们分析法理和情理。最后被告同意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原告认同。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被告愿意一次性支付完赔偿金。

在案件审理中,调解时双方往往因差距过大而不能达成协议,但承办法官不轻易放弃,不厌其烦地给双方做工作,让案件得以高效快速解决,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家境困难不是拒不赔偿的理由,法院调解时双方可以酌情商定减少赔偿金额但并不意味着免除应负的赔偿责任。

(作者:经开区法院 汪嘉文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