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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阿狸”贴图尽然赔偿10000元?

日期:2019-06-2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众所周知,如今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日常的图片、音乐、视频等观看、下载均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以便让权利人获得智力的报酬,让创作之人获得不竭的创作动力。20194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芜湖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网站销售粘贴有与“阿狸”美术作品相似的贴图的车载手机支架,构成对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阿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芜湖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并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公司)系美术作品动漫形象“阿狸”的著作权人,作品登记号:京作登字-2012-F-000946732011年,“阿狸”进入文化部评选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入围名单,并被评为“2011年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动漫形象”。2018730,梦之城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梦之城公司的委托人在芜湖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京东店铺购买了名称为“车载手机支架 出风口 重力卡扣式卡通 阿狸”的车载手机支架1件。庭审中对封装的车载手机支架进行了对比,案涉车载支架正中部位贴有动漫头像一张,整体毛发成红色,头部左右两面有竖起的三角形耳朵,有白色三角形的内耳部分,脸部两侧较尖,脸部呈现固定轮廓,额头部分有齐刘海,眼睛和鼻子均用黑色圆珠描绘。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梦之城公司享有案涉美术作品“阿狸”的著作权,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案涉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动漫形象与梦之城公司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对比,两者在头部形状、脸颊轮廓、耳朵、鼻子造型、整体构思、表现手法、颜色选择上基本一致,虽然案涉动漫形象仅有头部,不包含身体部分,但两者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案涉动漫形象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故案涉动漫形象侵犯了梦之城公司的美术作品“阿狸”的著作权。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情节,酌定芜湖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梦之城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芜湖经开区法院  吴杰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