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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假烟销售成瘾,知法犯法身陷囹圄

日期:2019-06-2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因生意不顺经济拮据,本地一零售店主吴某经微信朋友介绍后竟动起了购买假烟贩卖获财的念头,贪念驱使下她从微信好友处购买大量假烟后对外销售获财,最终迎来的是冰冷的镣铐和身陷囹圄的苦涩结局。2019423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被告人吴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移送至本院,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系本地一零售店铺店主,近年来因生意不顺,生活有所拮据,时常与微信上的朋友抱怨生活的艰辛,一次聊天中吴某从一好友处得知贩卖假烟利润丰厚,吴某贪念顿起,遂向该朋友请教如何操作。201710月至20185月,被告人吴某从微信好友处多次低价购得假冒利群、中华、玉溪、黄鹤楼等注册商标香烟,购置完毕后随即在自己经营的零售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20185月中旬,南陵县烟草专卖局在吴某经营的店内现场查获部分未销售的利群新版硬盒、中华硬盒、玉溪软盒、黄鹤楼(硬珍品)、南京(炫赫门)香烟,货值共计8000余元。经鉴定,上述香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吴某经电话通知后至南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用于销售,其中被告人吴某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金额102258元,未销售部分货值8679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吴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在宣判前积极主动预缴罚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