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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等41名被告人网络诈骗案

日期:2019-06-2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为某些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2019617日,鸠江区法院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李某等41名被告人网络诈骗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10月,被告人李某甲出资成立佰盛川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发展与运营。为牟取非法利益,李某甲与另一被告人李某乙商议,购买一套自带能控制盈亏功能的专门用于电信诈骗的平台投资交易软件。在获得该软件后,被告人李某甲邀集被告人郑某某为该软件做技术维护,郑某某在明知该软件平台自带能控制盈亏功能系诈骗软件的情况下,仍将其搭建成“佰赢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并按照李某甲的要求将该软件设置不同层级。李某甲与李某乙掌控该平台的超级管理员权限,超级管理员可以在平台系统中向下添加运营中心、会员单位和代理商,并赋予相应权限。李某甲与李某乙发展陈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翌翔公司作为“佰赢国际”诈骗平台的运营中心。商议决定,翌翔公司发展的代理商诈骗款由平台、运营中心、代理商三家分成共享,并有翌翔公司掌握其向下发展的代理商的风控权限。郑某某随后找到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经营的盈源恒公司作为“佰赢国际”平台的代理商,使用该平台与佰盛川公司、翌翔公司共同实施诈骗。

20175月李某甲与李某乙经过商议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一套自带能控制盈亏功能的专门用于电信诈骗平台投资交易软件。该软件内有“外汇”、“精进矿”、“比特币”、“莱特币”等投资交易项目,当被害人在业务员的引诱下向其指定的账户汇入资金后,该资金便被平台软件操作人员实际控制。平台操作人员控制被害人投资款后,在没有任何实物和实际投资的情况下,通过该软件自带的风控功能虚构交易结果让被害人误以为是自己投资亏损,从而达到占有被害人投资款的目的。为牟取非法利益,相互配合,成为上下关联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集团下设市场部、财务部、人事部、后勤等部门。市场部内设不同业务小组,各小组内有若干名业务员。业务员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公司提供的微信号,在主管的指导下,隐瞒真实姓名、性别和身份,并包装成帅哥、美女等成功人士,适用欺诈性语言与网上异性聊天,进行感情投资,同时,业务员还采取包装虚假的朋友圈,炫耀自身虚构的经济实力,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等方式,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引诱被害人投资“佰赢平台”成为客户。

公诉机关认为,以李某为首的4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司为依托,形成较为固定团伙,层级明确,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平台,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各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且系集团犯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预计整个庭审活动将持续3日,择日宣判。

 (作者:鸠江区法院 许娟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