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民终4号
安徽国电汇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安徽国电汇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郑文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维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29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安徽国电汇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三、撤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29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四、驳回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