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民终840号
孙黎刚:
我院受理上诉人孙黎明、孙黎华、孙黎平与被上诉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原审第三人周爱华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孙黎明、孙黎华、孙黎平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民终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