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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终840号孙黎刚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6-12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02民终840号

孙黎刚:

我院受理上诉人孙黎明、孙黎华、孙黎平与被上诉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原审第三人周爱华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孙黎明、孙黎华、孙黎平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民终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