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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要求,但也未拒绝,法院判令被帮工人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日期:2019-06-12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向被帮工人追偿,被帮工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帮工人就帮工人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6920,第三人代某通过互联网受雇于原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611166许,代某从上海市带货(防盗门)返至芜湖市某工地。1515分左右,被告周某开叉车将货物从代某车上卸下。卸货过程中,代某因尚有运输任务,催促周某快点卸货。在卸最后一件货时,因叉子进入货物底部困难,代某站到堆放在半挂车上的防盗门上面为叉车作业配重协助卸货。在此过程中,代某从防盗门上跌落至叉车的两个叉钳上受伤,花去医药费31916.5元,其自行支付医药费898.39元,其余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201736,代某以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各项损失309657.79元。2017313,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代某在将货物运输至涉案卸货地点后帮助叉车司机卸货虽非驾驶员的本职工作,但代某协助卸货行为与履行运输职务有内在联系,认定代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其经济损失为278057.79元(不含原告先行垫付的医药费),判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代某全部损失的70%,即194640.50元。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赔偿款中的193660.50元后,认为代某是无偿帮工,在帮工的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以周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第三人代某是否是从防盗门跌落到叉车的两个叉钳上。本案第三人代某站到堆放在半挂车上的防盗门上面为叉车作业配重协助卸货,并从防盗门上跌落至叉车的两个叉钳上受伤的事实已为现场录像及生效判决证实,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周某关于不知第三人周某怎么摔得,也不知摔在哪儿的辩解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被告周某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因事发当场视频,是远距离拍摄,无法得知代某与周某的现场交流情况,故第三人代某关于系周某要求其上叉车帮忙的陈述及被告周某关于叉车未动、未要求第三人帮忙的辩解,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但被告周某作为叉车司机,应知第三人代某站在货物上给叉车配重的危险性,即使没有要求代某帮忙,其也没有拒绝,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三、被告周某过错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周某没有拒绝代某为叉车配重,主观上存有过错。但考虑第三人代某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虽不承担卸货任务,但也需等到货物卸下才能继续开展运输业务,代某因尚有运输任务而催促被告周某卸货,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周某要求代某上到货物上配重,酌定被告周某对代某的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周某偿还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0907.59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弋江区法院 任学影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