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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该如何认定?

日期:2019-05-06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往往要处理受害人提出的误工费给付请求,而对于误工费用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主张的误工损失该如何认定。

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是指受害人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该项损失应属消极损失,也就是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侵害的情况下,原本应该能够获得却因为侵权人的侵害行为而无法获得或者无法完满获得的利益。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方(保险公司或者侵权人)往往抗辩因受害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因此要求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请,对此,实务审判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不予支持误工费请求二是认为误工损失与退休年龄无关,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认为误工损害赔偿以退休年龄为界实是一种误读,对于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有证据证明仍继续从事劳动的,仍应认定误工费用。      

一、以退休年龄认定误工费无法律依据。

误工费的赔偿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述规定,均未对受害人获得误工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规定,也就是说,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是否支持误工费的认定标准。

二、以退休年龄认定误工费无事实依据。

误工费,其主要内涵在于“误工”,此处的前提是受害人尚有工作能力,广义言之就是具有劳动能力,因为劳动即可能带来收入。但是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年龄划等号,我国目前男性退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女性一般为55周岁。结合当下广大公民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医疗环境,公民年满55周岁、60周岁的,仍较多地具有劳动能力,能从事一定的有偿工作,获得相应的收入,如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虽然已经享受了退休待遇,但实际上他们依然继续从事着一定的工作,在未经侵害前,他们能够凭借这些工作获得“额外”的收入,而侵害人的行为却导致该项“额外”收入的丧失,这明显也应属受害人的损失。此外,对于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农民、农民工人而言,即便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也仍然一如既往从事务农、务工工作,年龄对其收入并无影响。因此,我国规定退休年龄的宗旨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是国家对职工的劳动保护,而并非用于限制劳动。

三、认定误工费损失金额不以年龄为标准。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应不予支持误工费请求。反之,对超过退休年龄,但仍在从事劳动,在其因受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的,则应当考虑其误工损失。关于误工损失的金额认定问题,由《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可知,误工费由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收入状况则跟据受害人是否有固定收入确定,此中均未提及年龄问题。

 (作者:三山区法院 唐欠欠 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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