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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初29号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晧创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04-25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02民初29号

芜湖晧创商贸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芜湖晧创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芜湖晧创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2500000.00元及利息2023004.54元(从2018年6月20日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结束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芜湖晧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4.5万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晧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坐标于芜湖市镜湖区镜街101、103、104、105、106、02、2401、2501、2801、2901、3001房产(房地权证分别为:芜镜湖区字第2012072751、2012072752、2012072756、2012072753、2017072759、2012072755、2012072757、2012059384、2012072760、2012072758、2012074322)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7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在7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0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