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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辖终54号芜湖修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4-25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02民辖终54号

芜湖修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2019)皖02民辖终54号上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石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清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玉公司)、原审被告芜湖修夏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鲍江州、梅翠英、邯郸市良友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2民初8757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民辖终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