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院公开宣判周帮海等5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日期:2018-02-24    作者:芜中宣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8年2月13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帮海、丁绍萍、张荣华等5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公开宣判。

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查明:上世纪九十年代,上诉人周帮海开始涉足电子赌博游戏机行业,雇佣了丁绍萍、夏叶飞、阮传宝等十余名无为县社会无业人员看场护场,并以威胁、冲砸等暴力手段,对无为县无城镇境内其他较大的赌博游戏机厅实施排挤和打压,确立了在该区域内“同行业”中公认的强势地位,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2005年10月,丁绍萍服刑出狱后,先后吸纳张徐海、张徐浩、项伟等社会青年加入组织,为周帮海经营的浴场、赌博游戏机厅看场。为维护以被告人周帮海为首的组织利益,提升自己在无为县的“江湖地位”,丁绍萍组织手下成员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至此,该犯罪集团迅速扩张,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人员固定,形成以被告人周帮海、丁绍萍为首要分子,以张莹莹及被告人夏叶飞、张徐浩、张徐海等人为骨干,以被告人张荣生、肖和平、阮青等人为一般成员的层级。该组织以经营电子赌博游戏厅、开设赌场等非法手段,长期获取巨额经济利益,2001年至2014年期间非法获利共计2700余万元。在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后,又通过投资太阳宫殿迪吧、花园浴场、龙府宫宾馆、邦诺典当行、鑫瑞小额贷款公司、海洲担保公司等实体,聚敛财富。

该组织在无为县非法存在数十年,为争夺经济利益,维护组织强势地位,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由周帮海、丁绍萍明确指令或授意,少部分案件虽未得到直接指令,组织成员亦系遵从组织意图、规定职责或一贯作法实施,并得到周帮海、丁绍萍的认可或出面善后。该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组织性开设赌场犯罪8起、聚众斗殴犯罪16起、故意杀人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5起、寻衅滋事犯罪18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包庇犯罪2起。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16人轻伤、多人轻微伤。该组织利用形成的强势地位,采取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压制其他黑恶势力团伙,对无为县赌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被告人周帮海长期笼络、腐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组织成员实施犯罪被查获后,寻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庇护。该组织“称霸”无为县的数十年,群众是敢怒不敢言,对当地社会风气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2017年12月21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帮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丁绍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张荣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他5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和罚金。一审宣判后,周帮海、丁绍萍、张荣华等2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