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南陵县法院:司法护航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日期:2019-03-1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阳春三月春暖花开,万物复苏。随着气温的逐渐回升,春耕春种工作的渐次开展,种子、肥料等农资产品也进入销售高峰。近日,南陵县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对一起销售伪劣农资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为全年的春耕生产保驾护航。

“辛苦劳作了几个月,田里的庄稼大量减产……”南陵县农委接到数名种粮农民对叶某销售的复合肥有质量问题的投诉,均是购买使用了叶某销售的复合肥,出现了庄稼作物减产的问题。经过对叶某销售的同批次剩余的两包完整包装的复合肥进行现场抽样,抽样经化验结论显示送检样品中的有效磷、总养分含量不符合标示量,故复合肥为不合格。检验报告分别送达至投诉人与叶某后,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南陵县农委于2018713日对叶某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201893日,叶某及第三人以县农委组织抽样人员不合法、抽样方式不合法、样品封存不合法等理由起诉至南陵县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农业主管的行政机关的接到农民关于化肥质量的投诉,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现场抽样等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对叶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系南陵县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农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南陵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突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危害农业生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防杜绝“坑农”现象,有效限制了假冒伪劣农资流入市场,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作者:南陵县法院 黄晨一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