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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疯狂惯偷上演五进宫

日期:2019-03-1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家住本市的樊某22岁就染上盗窃恶习,多次的牢狱生活未能使其改掉小偷小摸的恶习,刑满出狱后樊某再次行窃,被取保候审后依然恶习不改,反而变本加厉疯狂作案,却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猖狂的窃举最终迎来的是法律的严惩。2019116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樊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系芜湖本地务工人员,曾因盗窃犯罪先后被芜湖市镜湖区法院、鸠江区法院判刑处罚,入狱四次的樊某未能从之前的刑罚中吸取教训,刑满出狱后因无所事事手头拮据再次行窃,于20187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的樊某本应谨守本分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却不料贼心不改的他盗窃成瘾,20188月的一天,经过数天蹲守后,樊某于深夜进入芜湖经开区某工厂窃得笔记本电脑一台,随即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经开区某手机店,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2240元。数日后,樊某再次于凌晨进入该工厂,窃得80斤左右铝合金,以250元出售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屡次得手后的樊某信心倍增,在随后的2个月内,樊某数次潜入该工厂及邻近的门面房,窃取空调外机、电瓶车、铝线等物并随即出售贩卖获财。疯狂的行窃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201810月底,接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经开区某网吧将径自享乐的樊某再次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有多次犯罪前科,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仍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