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民终1335号
程军鹏、吴素珍、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我院二审依法改判:一、维持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3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3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程军鹏、吴素珍就原审被告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上述款项部分分别向上诉人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还款责任;四、驳回上诉人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