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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终326号 宣城市益民蔬菜大棚经营部与刘小七 二审判决书公告

日期:2019-03-1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02民终326号

刘小七:

我院受理上诉人宣城市益民蔬菜大棚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民终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