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民终326号
刘小七:
我院受理上诉人宣城市益民蔬菜大棚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民终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