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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指控一罪到判决两罪,被告人为何服从判决

弋江区法院成功办结一跨地市“飞车”夺包案
日期:2019-03-1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71226日至30日,短短五天,安徽天长、池州、铜陵、芜湖先后发生八起驾驶摩托车抢包案,四地市乃至周边城市人心惶惶,其中,芜湖气氛更加紧张,1230日傍晚,三名女性先后被抢,共损失财物近7000元。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接被害人张某报警后开展初查,锁定33岁的山东男子刘某某后网上追逃。2018111日,弋江分局民警至山东省安丘市,将已返乡的刘某某抓获归案。

201859日,弋江区检察院以刘某某犯抢夺罪向弋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刘某某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弋江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阅卷发现,池州的被害人邹某某陈述其当时正在骑行电动车,毫无防备,斜背的背包被抢时,被拖倒在地,继而被拖行,且因此左锁骨受伤手术住院14天。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抢夺致人轻伤以上,则应定性为抢劫。其伤害程度将直接影响该起事实的定性,但案卷中却没有邹某某的病历等证据材料。

同时承办法官还注意到,天长的杨某陈述其背包放置在车篮内被抢,当时是骑行电动车带年幼女儿去诊所就医。此事实关系到刘某某是否涉嫌抢夺携带婴幼儿的人。两高的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抢夺携带婴幼儿的,数额减半考量,但案卷中亦没有此方面的相关证据。

针对上述问题,承办法官以《建议函》形式函告弋江区检察院,其收悉后建议延期审理,并退回弋江分局补充侦查。

在补充侦查恢复审理后,承办法官阅看补充的证据材料时发现了新的问题:邹某某入院记录载明其自述“自摔”。针对此矛盾其陈述是“如果是遭受不法侵害则不能享受医保,医疗费用需自己承担。考虑到费用太大且担心歹徒不能被抓获而向医生谎称‘自摔’”。刘某某的供述则是“抢包均是刹那间的事,抢过后即驾车快速离开,从不回头看……”。被害人、被告人可谓各执一词。

期间,承办法官还获悉,在案件提起公诉前,邹某某已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材料递交至当地派出所。而弋江区检察院因没能重视这一情况疏于联络未能知晓。

这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恶性案件,如果草草结案,可能会使被告人重罪轻判、罚不当其罪,且邹某某所遭受的损失也得不到赔偿。承办法官再次对在案证据进行梳理,察微析疑,又一份《建议函》送达至弋江区检察院。

根据《建议函》的建议,弋江公安分局调取了医生、邹某某家人及朋友、派出所干警的证言,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排除了邹某某“自摔”的可能;同时调取的路段路面监控清晰表明邹某某被抢时倒地被拖行。刘某某在被告知公安机关调取了监控视频后,低头认罪,承认拖行的事实,并表示后悔莫及、认罪伏法。

201812月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表明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弋江区检察院接受建议对此起事实变更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邹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材料被转至弋江区法院,邹某某要求刘某某赔偿两次手术等费用计11万余元。庭审时,针对赔偿数额,邹某某做出让步。庭审后,承办法官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远在山东的刘某某妻子电话联络,刘某某妻子称家境困难,靠打零工抚养两年幼儿女,刘某某出事后公婆的赡养更是落在了她一人肩上,日子过得是捉襟见肘。

通过庭审,承办法官直观感受到刘某某主观恶性不深,此次疯狂作案系生意失败,一时糊涂,且真心认罪悔罪;同时,邹某某对民事部分有调解诚意,承办法官便反复通过电话为邹某某与刘某某妻子沟通,推心置腹的话语、推己及人的说理,使双方感动,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刘某某妻子东挪西借,代为一次性赔偿邹某某38000元,邹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至此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签订调解协议时,邹某某透露:其咨询过在省城开律所的弟弟,其这次被抢应定性为抢劫,曾有过这样的念头,如果法院对刘某某以抢夺判决,则完全有理由怀疑有人徇私枉法,会向相关部门申诉反映。通过这个案件,切身感受到法院是秉公办案,为法院点赞!虽然38000元不足两次手术的费用,但有这样的法官、这样的法院,其愿意让步!

2019227日,弋江区法院对刘某某做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宣判后刘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同时感谢承办法官挽救了他的家庭,并让承办法官给妻子带话:一定好好改造,早日回归家庭,用余生报答妻子!

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作者:弋江区法院  段天妹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