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执恢40号
张海燕、胡军、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芜湖皖烨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申请人胡章云与被执行人张海燕、胡军、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芜湖皖烨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联系不上被执行人,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执恢40号执行裁定书及皖天恒估价司字(2018)第004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