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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民终1530号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9-03-1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皖02民终1530号

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张秀红与被上诉人杨修国,原审被告邵其平、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本院认为,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无论邵其平系直接借款人还是债务承担人,邵其平所负本案债务均系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为,张秀红作为夫妻的另外一方并未共同签字,债权人杨修国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秀红事后追认邵其平所负本案债务,且先达公司系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该借款并未用于邵其平、张秀红家庭日常生活。杨修国现主张先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其昌向邵其平赠与了越野车一部、别墅一套,邵其平夫妇因本案借款而获得的相应利益,故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案涉房屋的购买发生于案涉借款发生之前,故杨修国主张邵其平夫妇因本案借款而获赠别墅一套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涉越野车一部的过户虽发生于案涉借款发生之后,但杨修国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其主张本院难以采信。故原判以该车过户为由从而认定邵其平、张秀红夫妻从本案借款中获利,且张秀红对本案借款也不可能不知情,显然证据不足。2、在(2015)鸠民一初字第0095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秀红已明确提出该案所涉借款其不知情,借款系用于先达公司的经营,并未用于家庭经营或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抗辩。该案一审判决认定相关借款属于邵其平夫妇的共同债务,张秀红并未提起上诉,此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民事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能据此推定其认可本案的借款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张秀红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 皖0207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 皖0207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邵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修国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原告杨修国自201262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杨修国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280元,由邵其平、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720元,由邵其平、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