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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追刑责 防范意识需谨记

日期:2019-03-1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高空作业人员坠落受伤或死亡的事故屡屡发生,这与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但即使在接连不断的血的教训面前,仍有很多人安全意识依旧淡薄,在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最终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2019219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高空坠落安全事故案件,被告人张某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815日,被告人张某作为A公司委托代理人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双梁桥式起重机维修项目合同》,对B公司的一台双梁桥式起重机(俗称行车)进行维保,同年39日,与B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及环境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要求和注意事项。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及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张某作为该行车维保项目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现场的实施与管理,必须做好施工作业现场的防塌陷、跌落工作,高空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挂设安全网、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等,多层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

2018310日,被告人张某带领具有特种设备从业资质的被告人王某和罗某、余某、贾某以及无此资质的陈某共五名操作人员来到B公司生产车间的维修现场,但仅向五人提供了两条安全带。172分许,在安装吊装卷筒时,被告人王某应贾某、余某等人要求给行车通电,启动行车,后该行车发生大幅移动,被害人余某、贾某失去重心,在缺少安全防护的情况下,从行车小车上坠落死亡。当日,被告人张某、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余某、贾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两名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双梁桥式起重机维修项目的负责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向高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被告人王某作为直接作业人员,未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而发生两名高空作业人员坠落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参与事故抢救,并配合调查,且主动赔偿二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经查,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由高空作业防护设施不到位、施工人员未严格遵守行业操作规程违规作业等因素所致,而被告人王某作为直接作业人员,具有多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和经验,未能严格遵守行业操作规程违规操作与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鉴于案涉危害后果系多个原因引起,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均予以考虑。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芜湖经开区法院 楚会娜、丁慧芬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