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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打“假官司”,两被告人虚假诉讼获刑

弋江区法院首例虚假诉讼案公开宣判
日期:2019-03-06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9228日上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虚假诉讼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分别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111日施行以来,弋江区法院审结的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甲为芜湖某公司实际控制经营人,被告人王某乙与被告人王某甲系儿女亲家,涉案人员毛某某、俞某某均为被告人王某甲女婿。20122月,芜湖某公司承接了芜湖市弋江区金石新城一期三标段工程。20138月,被告人王某乙与芜湖某公司签订了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承包上述工程中土方回填、场地平整、道路下水、电房、水系等附属工程。20139月、201411月,毛某某、俞某某分别于芜湖某公司签订了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分别承接了上述工程的景观、绿化工程及D1D2D3工程。由于芜湖某公司周转资金出现问题,20173月,被告人王某甲为避免芜湖某公司承接的上述工程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被其他债权人查封保全,与王某乙商议,在王某乙内部承包的附属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采取将工程结算单时间提前一年、并虚增工程量两百余万元、虚构逾期利息四百余万元,由王某乙向弋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芜湖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弋江区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裁定书进行财产保全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认芜湖某公司尚欠王某乙工程款1813万佘元及利息453万元。同一时期,被告人王某甲采取同样的方式,安排毛某某就相对内部承接的工程虚增工程量四百余万元、虚构逾期付款利息一百余万元;安排俞某某就相对内部承接的工程虚构逾期付款利息五十余万元,分别向弋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芜湖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弋江区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裁定书进行财产保全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认芜湖某公司差欠毛某某工程款12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7.6万元;确认芜湖某公司差欠俞某某工程款4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3.4万元。上述三起民事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和案件代理费用,均由王某甲安排支出。

201865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律师的见证并听取法律意见的情形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甲某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为一年零六个月以上至两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乙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为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规避法律,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王某乙对其参与的虚假诉讼部分,与被告人王某甲构成共同犯罪。对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对二人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弋江区法院 黄强、李燕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