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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糊涂账,判决书附Excel表算得清清楚楚

法院认定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约定无效
日期:2019-02-2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生活中经常有人账目不清,诉讼到法院就将一本糊涂账交由法官来算。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一起这样的案件,借160万元,44个月还款132笔逾340万元,出借人认为借款人每月归还的是利息,借款人认为已经本利双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3日、6月1日、6月5日,郁某分别向夏某出具借条三张,分别载明向夏某借款60万元、50万元、50万元。郁某开办的鲜肉食品有限公司在该三张借条具条人处盖章,郁某之兄作为担保人在该三张借条上签字。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2010年5月23日的借条上有红色笔书写2012年元月22日还10万。自2010年6月7日起直至2014年1月31日郁某多次向夏某汇款共计3408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郁某对向夏某借款160万元不持异议,夏某对郁某多次向其汇款直至2014年1月总计3408500元也不持异议,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夏某陈述除本案涉及的160万元借款之外,郁某另向其借款70万元,未能举证证明,不予认定夏某自认2010523日借款60万元按月息4%支付,201061日、65日两笔借款合计100万元按月息3.5%计算,但郁某出具给夏某的借条未书面载明利息的约定,结合借款本金仅有160万元,郁某每月按相对固定数额共计汇款340余万元给夏某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对借款利息有口头约定,且口头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郁某支付的超过36%的利息可以折抵本金。通过EXCEL表计算郁某每次还款当日尚欠的利息及本金,郁某于在2012630日即已还清本息,遂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夏某不服,提出上诉。芜湖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弋江区法院 任学影  编辑:朱蕾)